为提升金融稳外贸稳外资服务质效,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厦门等省市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跨国公司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内容主要包括,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集中比例;允许跨国公司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收支业务;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等业务可以由银行直接办理。
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企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投资有风险,需谨慎。
发布于2023-03-07 14:02:00
发布于2023-03-07 13:05:00
发布于2023-03-07 13:02:00
发布于2023-03-07 12:52:00
发布于2023-03-07 12:41:00
发布于2023-03-07 12:35:00
发布于2023-03-07 11:17:00
发布于2023-03-07 10:49:00